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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带来的害处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,工商局大【dà】多【duō】强【qiáng】制推广使用【yòng】指【zhǐ】定的公司章程模已简单、生【shēng】硬、粗【cū】暴地越权替股东方【fāng】去决【jué】定哪些商业安排可以【yǐ】被写进【jìn】公司章程,哪【nǎ】些不能。新法精髓【suǐ】在于赋予公司股东【dōng】更多的【de】自【zì】治权利【lì】。为了调整双方的权利义【yì】务关系,创业【yè】投资模式通常会有【yǒu】独【dú】特的【de】制度安【ān】排,比如,投资人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,防止公司通过【guò】发【fā】新股将投资人的股权摊【tān】薄【báo】。出于行【háng】政权力【lì】的傲慢和惯性【xìng】,工商登记部门往往习惯性拒绝把双方自愿约定的制度安排【pái】写进公司章【zhāng】程,人为增加投资者和创业者【zhě】的【de】商业风险【xiǎn】,为了让真实【shí】的商业安排得到执行,不少【shǎo】投资者都会采【cǎi】用【yòng】各种变【biàn】通规避方法,出现阴阳章【zhāng】程、阴阳【yáng】股东合作协议的现【xiàn】象。


  一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增加股东之间的合作风险:

  在目前各地的【de】实践中,工商【shāng】局大多强【qiáng】制推广使用指定的公司章【zhāng】程模【mó】已简单、生硬【yìng】、粗暴地越权替股【gǔ】东方去【qù】决定哪【nǎ】些商业安排可以被写进公司章程,哪些不能。如此【cǐ】强硬【yìng】的行政干预,实质压缩了股东【dōng】之间的合【hé】作空间,变相【xiàng】增加了【le】股【gǔ】东之间的【de】合作风险【xiǎn】。

  二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:

  新法精髓【suǐ】在于赋予公司股【gǔ】东更多的自【zì】治权利。以【yǐ】创【chuàng】业者与投资人关条为例【lì】,在创业的不【bú】同阶段,创业者与【yǔ】投资人【rén】在出资方式与出资数额、出资进度与对公司的控制力【lì】方面【miàn】并不对等【děng】。为了调整双方的【de】权利义务关【guān】系,创业投【tóu】资【zī】模式【shì】通常会【huì】有【yǒu】独特的制度【dù】安排,比如,投资人对公司重大事项【xiàng】的一票否决权,防【fáng】止公司【sī】通过【guò】发新股将投【tóu】资人的【de】股权摊薄;创票的兑现与离职【zhí】时的股票回购【gòu】制度,防止创始股东在创【chuàng】业初期【qī】就【jiù】希看啦权离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【hài】。这些制度安排【pái】都有【yǒu】其正常合理的商【shāng】业考虑,也通常被【bèi】交【jiāo】易方所接受。

  三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加大了各方交易成本:

  但是【shì】,出【chū】于行政权力的傲慢【màn】和惯性,工商登记部门【mén】往往【wǎng】习惯性拒绝把双方自愿约定的【de】制度安【ān】排写进公司章程,人【rén】为增加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商业风险【xiǎn】,为了【le】让真实的【de】商业安排得到执行,不少投资者都会采用各【gè】种变【biàn】通规避【bì】方【fāng】法,出现“阴阳章程【chéng】”、“阴【yīn】阳【yáng】股东【dōng】合【hé】作协议”的现象。行政审批,却无形中加大了各【gè】方【fāng】交易【yì】成【chéng】本,也导致日【rì】后的潜【qián】在风险。

  四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期待进一步明确:

  因此,我们期待国家进一步明确【què】,工商局对公司【sī】章【zhāng】程【chéng】只做【zuò】形式【shì】审查【chá】,不审【shěn】查实质性内容,只要公司章【zhāng】程内容【róng】不【bú】违反【fǎn】国家【jiā】强制性的法,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工商登记机【jī】关就应该给予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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