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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了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企业【yè】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有关【guān】规定整体改制,包括【kuò】非公司【sī】制企业改【gǎi】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【gǔ】份【fèn】有【yǒu】限【xiàn】公司,有限【xiàn】责任公司【sī】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【sī】,股份有限公司变【biàn】更为有【yǒu】限责【zé】任公【gōng】司,原【yuán】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(股份)比例超过75%,且【qiě】改制(变【biàn】更)后公司【sī】承【chéng】继原【yuán】企业权利、义务的【de】,对改制【zhì】(变更)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【dì】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,免征【zhēng】契税【shuì】。事【shì】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【guān】规定改制为【wéi】企业,原投资主体存续并【bìng】在【zài】改制后企【qǐ】业中出【chū】资比例【lì】超过50%的,对改制后企【qǐ】业承【chéng】受【shòu】原事业单位土地、房屋【wū】权属,免征契税。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【zuò】价出资方【fāng】式承受原改制重【chóng】组企业【yè】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【dì】的,不属上述规定的【de】免税范围【wéi】,对【duì】承受方应按规定【dìng】征收契税。
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

  财税〔2018〕17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【cái】政厅(局)、地方税【shuì】务【wù】局【jú】,西藏【cáng】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【guó】家税务局,新【xīn】疆生【shēng】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
  为贯【guàn】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【yè】兼并重组【zǔ】市场环【huán】境的【de】意【yì】见【jiàn】》(国发〔2014〕14号),继续支持企业、事业单位改制重【chóng】组,现就企业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【xià】:

  一、企业改制

  企业按照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公司法》有关规定整体改【gǎi】制,包括非【fēi】公【gōng】司制企【qǐ】业改制【zhì】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,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司变更为【wéi】股份有限公【gōng】司,股份有限公司【sī】变【biàn】更为【wéi】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【sī】,原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投【tóu】资主体存续并在改【gǎi】制(变更)后的公司中所持【chí】股权(股份)比例超过75%,且【qiě】改【gǎi】制(变更)后【hòu】公司承【chéng】继原企业权利、义务【wù】的【de】,对改制(变更)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【dì】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。

  二、事业单位改制

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【jiā】有关规定改制【zhì】为企业,原投【tóu】资主体【tǐ】存续并在改制后企【qǐ】业中【zhōng】出资(股权、股【gǔ】份)比例【lì】超过50%的【de】,对改制后【hòu】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、房屋权属【shǔ】,免征【zhēng】契税。

  三、公司合并

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【de】公【gōng】司,依照法律规定、合【hé】同约定【dìng】,合并为一个公【gōng】司,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,对合并后【hòu】公【gōng】司承受原【yuán】合并各方【fāng】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,免征契税。

  四、公司分立

  公司【sī】依照法【fǎ】律【lǜ】规【guī】定、合同【tóng】约定分【fèn】立【lì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【zhǔ】体相同的公司【sī】,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【gōng】司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,免【miǎn】征契税。

  五、企业破产

  企【qǐ】业【yè】依照有关法律【lǜ】法规规定实施【shī】破产,债权人【rén】(包【bāo】括【kuò】破产企业职工)承【chéng】受破产企业抵【dǐ】偿债务【wù】的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,免征契税;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、房屋权属,凡按【àn】照《中华【huá】人【rén】民共和【hé】国劳动法》等国家有【yǒu】关法律法规政策妥【tuǒ】善安【ān】置【zhì】原企【qǐ】业全部职工规定,与原企业【yè】全【quán】部职工签【qiān】订【dìng】服务【wù】年限不少于三年【nián】的【de】劳【láo】动用工合同的,对其承受所【suǒ】购【gòu】企业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;与原企业【yè】超过30%的职工签订服务【wù】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【dòng】用工合同的,减【jiǎn】半【bàn】征收契税。

  六、资产划转

  对承受【shòu】县【xiàn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【mén】按规定进行行政性【xìng】调整、划【huá】转国【guó】有土地【dì】、房屋权属的单位【wèi】,免征契税【shuì】。

  同一投【tóu】资主【zhǔ】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的划转,包括【kuò】母【mǔ】公司与其全资子【zǐ】公司之间【jiān】,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,同一【yī】自然【rán】人与【yǔ】其设立的【de】个人【rén】独资【zī】企业、一【yī】人有限公【gōng】司之间土地、房屋【wū】权属的【de】划转,免征契税。

  母公司以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向其【qí】全资子公司【sī】增资【zī】,视同划转,免征【zhēng】契税。

  七、债权转股权

  经国【guó】务院批准实施【shī】债权转股权的企业,对债权转【zhuǎn】股【gǔ】权【quán】后新设立的公【gōng】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【dì】、房屋【wū】权属,免【miǎn】征契税【shuì】。

  八、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

  以出让方【fāng】式或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式承受【shòu】原改制重组【zǔ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、事业单位【wèi】划拨用地的【de】,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【wéi】,对承受【shòu】方应按规【guī】定征收契税。

  九、公司股权(股份)转让

  在股权【quán】(股份)转让中【zhōng】,单位、个人承受公司【sī】股权【quán】(股份),公司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不发生转【zhuǎn】移,不征收契税。

  十、有关用语含义

  本通知所称企业、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,是指依【yī】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【jìng】内注【zhù】册的企业【yè】、公【gōng】司。

 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,是指原企业【yè】、事业【yè】单位【wèi】的出资【zī】人【rén】必须存【cún】在于改【gǎi】制重组后的企业,出资人【rén】的出资比【bǐ】例可以发生变动;投【tóu】资【zī】主体相同,是指公司分立【lì】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【biàn】动【dòng】,出【chū】资人的出资【zī】比例可以【yǐ】发生【shēng】变动。

  本通知自9-21起至【zhì】9-21执行。本通知【zhī】发布前【qián】,企业、事【shì】业单位改【gǎi】制重组过【guò】程中涉及的契税尚【shàng】未【wèi】处理的,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【běn】通知执行【háng】。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9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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