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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使用费可税前扣除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《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法》及其实施【shī】条例运行以【yǐ】来,不少纳税人咨【zī】询【xún】子公【gōng】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【yǔ】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【shāng】标,该不该支付商标使用费,以及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能否在【zài】税前扣除。分【fèn】公司【sī】与总公司之【zhī】间的商【shāng】标使用【yòng】费,总公司无需【xū】计入收【shōu】入,分公司无需计入【rù】费用【yòng】,也就不【bú】存【cún】在税前扣除这个【gè】问题。由【yóu】于母【mǔ】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独立【lì】法人企业,存在着【zhe】控制与被控制的关【guān】联关系,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【zé】来确定【dìng】商【shāng】标使用费的价【jià】格,作为企【qǐ】业正常的费用进行税【shuì】务处理。子公司使用母【mǔ】公司的商标所支付【fù】的商【shāng】标使用【yòng】费,母公司应当按【àn】照企业间的【de】独立【lì】交易【yì】原则来确认收【shōu】入,子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支付的商标使用费【fèi】只要符合【hé】关联【lián】企【qǐ】业之间的规【guī】定,就可以按【àn】计入费用在税前【qián】扣除。


  《企业【yè】所得税法》及【jí】其实施条例运行以来,不少【shǎo】纳税人【rén】咨询子公司使用母公司【sī】的商【shāng】标与【yǔ】分公司【sī】使【shǐ】用总公司的商标,该不该支付【fù】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使用费,以及所支【zhī】付的【de】商标使【shǐ】用费能【néng】否在税【shuì】前扣除。在此提【tí】醒纳税人注【zhù】意,子公司使用【yòng】母公司的商【shāng】标与分公司使【shǐ】用总公司的商标,所支付的商【shāng】标使用费在【zài】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。

  首【shǒu】先,需要明确什【shí】么是商标使【shǐ】用费。商标使用费【fèi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【fèi】之一,《实施条例》第二【èr】十条有明确的【de】定义,是指【zhǐ】企【qǐ】业提供商【shāng】标权的【de】使【shǐ】用权取得的收入,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【pǐn】权【quán】使用【yòng】人应付商品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。商【shāng】标权是单一【yī】性【xìng】质的法定【dìng】权【quán】利,又称【chēng】商标专用权【quán】,是【shì】指【zhǐ】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【zhī】配其注【zhù】册商【shāng】标并【bìng】禁止他人侵害的非【fēi】他【tā】性权利,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、收益【yì】权、处分权、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【qīn】害的权利【lì】等。

  其次,需【xū】要明确【què】商【shāng】标【biāo】使用【yòng】能否税【shuì】前扣除。根【gēn】据《实施条例》第【dì】四【sì】十九条的【de】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,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【quán】使用费,不【bú】得在税前扣除。由于【yú】企业【yè】所得税法【fǎ】采取法人所得税,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分支机构属于企业【yè】总机构的【de】组成【chéng】部分,不是一个【gè】对外独立的实【shí】体,不能成【chéng】为独【dú】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,应由企业总机【jī】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。在实际经营【yíng】过程中【zhōng】,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,可能采取【qǔ】相对独【dú】立【lì】的内部分【fèn】支机构管理【lǐ】,分支机构在企业总机【jī】构内部具有【yǒu】相对独立的资产、经营范围等,这就可能使这些【xiē】分支机【jī】构之间【jiān】可能发生类似于独【dú】立企业【yè】之间进行所谓【wèi】提供经营管理服【fú】务,如支付商标使用费。但企业【yè】内部【bù】分【fèn】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【yè】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,在缴【jiǎo】纳企业所得税时【shí】,由于他们【men】不【bú】是独立的【de】企【qǐ】业所得税【shuì】纳税【shuì】人,需由【yóu】企【qǐ】业汇总纳税,所以对于这【zhè】些【xiē】内部业务往来所【suǒ】产生的费用,均不【bú】计入【rù】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【chú】。也就是说,分公司与总【zǒng】公【gōng】司之间的商标【biāo】使用费,总公司无需计入收入,分公司无需【xū】计入【rù】费用,也就不存在【zài】税前【qián】扣除这个问题。

  这【zhè】里需要注意的是,子公【gōng】司使用母【mǔ】公司的商标【biāo】权所支付的商【shāng】标使用费【fèi】,是【shì】不属于【yú】《实施条例【lì】》第四十九条规【guī】定的不得税前【qián】扣除的【de】特许【xǔ】权使用费。由【yóu】于【yú】母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与【yǔ】子公司属【shǔ】于不同独立法人【rén】企业【yè】,存在着控【kòng】制与被控制的关联【lián】关系,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【píng】交【jiāo】易原则来确定商标使用费【fèi】的价格,作为企业正常的费用进行税务处理。

  第【dì】三,需要【yào】明确商标【biāo】使用费如何扣除。《企业所得【dé】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【yǔ】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【hé】理【lǐ】的【de】支出,包括【kuò】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【sǔn】失和其【qí】他支出,准予【yǔ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【dé】额时扣除。第四十一条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,企业【yè】与【yǔ】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【wǎng】来【lái】,不【bú】符合【hé】独立交易原【yuán】则而减少【shǎo】企业或者其关【guān】联方【fāng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,税务【wù】机关【guān】有权按照合【hé】理方【fāng】法调整。同【tóng】时,《实施条例》第【dì】一百二十三条规定,企业【yè】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,不【bú】符【fú】合独立交易【yì】原【yuán】则,或者企业实施其【qí】他【tā】不具【jù】有合理商业【yè】目【mù】的【de】安【ān】排的,税务机关有权【quán】在该业【yè】务发生的纳【nà】税年度起10年内,进行【háng】纳税调整。综上所述,子公司使用母公【gōng】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,母【mǔ】公司【sī】应当按照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来确认收【shōu】入,子公司【sī】支【zhī】付的商【shāng】标使用费只要【yào】符合关联企业之间的规定,就可以按计【jì】入费用在税前扣【kòu】除【chú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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