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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销后,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那么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,税【shuì】收债权与【yǔ】罚款债权是否成立【lì】呢?。罚【fá】款债【zhài】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【shēng】。那么【me】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再产生呢?。而当【dāng】企业注销后,没有相对【duì】人的情况下,罚款这一债【zhài】权成立【lì】要【yào】件中缺少了债务人,罚款债权本身就【jiù】无法【fǎ】产生。在企业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后,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,自然不存【cún】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【qíng】况了。在相关【guān】法律法规【guī】上【shàng】,实质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神,即【jí】对于税【shuì】收债权,是产生了,可以【yǐ】追征,对于【yú】罚款在企【qǐ】业注销后,因为缺少【shǎo】公【gōng】法【fǎ】债【zhài】权中的债务人,所以不【bú】再罚【fá】款。而在撤【chè】销之后,企业在【zài】法【fǎ】律上还原到未【wèi】注销状【zhuàng】态,这时候,由于【yú】企业仍然【rán】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,可以【yǐ】对企业进行罚款【kuǎn】等【děng】处【chù】罚,形成【chéng】公法债权。


  在实【shí】务工作当【dāng】中【zhōng】,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【xiāo】,税【shuì】务【wù】机关【guān】还能【néng】不能对其【qí】立案检查,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【hé】罚款的问题。对于这类问题【tí】,有很多【duō】文章都进行【háng】了实务上【shàng】的分析,但是在法理上【shàng】,究竟【jìng】能不能补税,能不能罚款,为什么能或者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,尚需要进一步分析。

  笔【bǐ】者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【lái】分析【xī】。公法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,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【de】概念,一般来说指【zhǐ】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,据此要【yào】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【háng】为,且由【yóu】国家权【quán】力保障实【shí】施的一种法律【lǜ】关系。比如税收【shōu】债权【quán】,笔【bǐ】者认为就是一【yī】种典【diǎn】型的公法债权,其以国家公权【quán】力为依托,要求【qiú】纳税人缴纳税款。其中纳税人就是【shì】负有【yǒu】缴纳【nà】税款【kuǎn】义务的【de】债务人,税【shuì】务机关【guān】是债权人。

  一般来说,公法债权主要有两【liǎng】类:第一类是依法律【lǜ】设定的,比如税收、行【háng】政收费等【děng】,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,是【shì】法律直接设定的,只【zhī】要【yào】满足条件,债【zhài】权自【zì】然成【chéng】立;第二类是【shì】依权力设定的,比如行政【zhèng】罚款,这种【zhǒng】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具【jù】有偶然【rán】性,并且【qiě】要【yào】具有一定【dìng】的形【xíng】式,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,债权才能成立。

  税收债权在纳【nà】税义【yì】务产【chǎn】生时即成立,而罚款债权【quán】要【yào】在向【xiàng】相对【duì】人作出【chū】罚款【kuǎn】决定后成立。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收【shōu】债权【quán】与罚款债权是【shì】否成立呢?

  对于税款【kuǎn】这个税收债权来说,企【qǐ】业注销后,并不影【yǐng】响税收债权的存在。因【yīn】为税【shuì】收债权是在企【qǐ】业存续【xù】期间,产生纳税义务时,就已经存在。如甲企业2016年【nián】少缴税【shuì】款100万【wàn】元,2017年注销,这时【shí】候,对于税【shuì】收债权来说,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【shuì】收债权了【le】,而【ér】后续【xù】企业【yè】注销后,税务【wù】机关的【de】追【zhuī】征,只是一【yī】个以公权力保障【zhàng】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。

  对于罚款【kuǎn】来说,由【yóu】于【yú】在2016年~2017年企业注销,都没有正式对企【qǐ】业进行罚款,出具【jù】相【xiàng】应罚款处罚决定书【shū】,也就是说,罚款债权【quán】一【yī】直到企业注【zhù】销都未产【chǎn】生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?

  笔者认为【wéi】,公法【fǎ】债权也好,私法债权也好,都【dōu】属【shǔ】于债权范畴,有债权,则有债权【quán】人和【hé】债务人。而【ér】当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,没有相对人的情【qíng】况下,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【yào】件中缺【quē】少了债务人,罚款【kuǎn】债权本身就无法【fǎ】产生。因此,在企业注销后【hòu】,罚【fá】款债权既【jì】然无【wú】法产生,自然不存【cún】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的情【qíng】况了。

  在相关【guān】法律法【fǎ】规上,实【shí】质也是参【cān】照【zhào】了公法债权的法理【lǐ】精神,即对于【yú】税【shuì】收债权,是【shì】产生了【le】,可以追征,对于罚【fá】款(对单位)在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注销后,因为缺少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,所以不再罚款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如何追征税款?

 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,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两类。

  对于公司等法【fǎ】人因为【wéi】仅以其财产负有限责【zé】任,也就是【shì】说,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【zhài】务负【fù】责【zé】,而公司注【zhù】销后,对于税收债权【quán】,由于是【shì】公司存【cún】续期间的【de】债务,所以【yǐ】公【gōng】司要负责承担。

  公司存续期间产【chǎn】生的税收债务,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【nà】,实质【zhì】上【shàng】该【gāi】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【fǎ】规定的【de】应【yīng】清缴【jiǎo】的税款。而在该税款【kuǎn】没有清缴的情况下【xià】,依据【jù】公【gōng】司法的规定,税务机关有权要【yào】求公【gōng】司股东以【yǐ】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。当然,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【néng】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【rèn】的,而只能【néng】以分回【huí】的【de】财产为【wéi】限【xiàn】承担责任。比【bǐ】如公司注销【xiāo】后,应补缴税款【kuǎn】100万【wàn】元,而【ér】公司股东甲、乙【yǐ】一共才分回50万元【yuán】,这时候【hòu】,税务机关只【zhī】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【wàn】元,而对于超过部分,无权要【yào】求两股东进行承担。

  而对于个人【rén】独【dú】资企业和合【hé】伙企业【yè】来【lái】说【shuō】,其承担无【wú】限责任,这里【lǐ】的无限责任,同样指企业存续期【qī】间产【chǎn】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,而【ér】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【cún】续【xù】期间未产生,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【rèn】。对于税收债务,个【gè】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【qǐ】业在承【chéng】担无【wú】限责任情【qíng】况下,此【cǐ】时不以其分回【huí】的财产【chǎn】为限额【é】。比如合伙企业【yè】注销后【hòu】,应补缴税款100万元,而合伙企业合伙【huǒ】人甲、乙【yǐ】一共才分回50万元【yuán】,这时候,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【hé】伙人补缴【jiǎo】50万元,同【tóng】时【shí】对【duì】于超出部分【fèn】,同样【yàng】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【háng】承担补【bǔ】缴。

  正常情况下,在【zài】企业注销后,行政机关是【shì】不能再对【duì】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,但这并不是绝对的。例【lì】如,在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时【shí】,有【yǒu】的企业属于不【bú】合规【guī】注销,也就是说虽然企业【yè】在工商部门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了注销【xiāo】,但实际上不符合注【zhù】销的法定程序。

  对此,按照行政诉【sù】讼法的规定,对【duì】于【yú】工商部门给【gěi】企【qǐ】业办理注销这【zhè】个【gè】行【háng】政行为【wéi】,如果程序不合法(如企业提【tí】供虚假注销材料),可以撤销工商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给企业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为。而在【zài】撤销之【zhī】后,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【dào】未注销【xiāo】状态【tài】,这时候【hòu】,由于企业仍【réng】然属于【yú】法律上【shàng】存续状态,可【kě】以对【duì】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,形成公法债权。

  感【gǎn】谢大家阅【yuè】读由北京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注【zhù】销分享的“企业注销后,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?”希望对大家有【yǒu】所帮【bāng】助,更多【duō】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公司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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