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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注册公司有限合伙协议!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普通合伙【huǒ】人退伙的对基【jī】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【fā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,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【rèn】。如合伙人的【de】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【néng】力人或者限制【zhì】民事行【háng】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【huǒ】人同【tóng】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,继承【chéng】人不愿意成为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,法律规定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【guān】资格,而【ér】该继【jì】承【chéng】人未取得该资格【gé】的,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【rén】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【hé】伙人的财产份额【é】。作为【wéi】有【yǒu】限合伙人【rén】的自然人【rén】死亡、被依法【fǎ】宣告死【sǐ】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【qí】他组织终【zhōng】止时【shí】,其继【jì】承人或【huò】者权【quán】利【lì】承受人【rén】可【kě】以依法取得该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【de】资格。有【yǒu】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【rén】以外【wài】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【hé】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,但应当【dāng】提前【qián】三十日通【tōng】知其他合伙人。


  苏州注册公司有限合伙协议!

  2024-9-21

  苏州注册公司有限合伙协议!

  (有限合伙)合伙协议

 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

  第【dì】一条 合伙【huǒ】目【mù】的: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,满足市场需求,按照《合伙企业法【fǎ】》规范企业行为【wéi】,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本着公平、平等、互【hù】利的原则,成立 (有限【xiàn】合【hé】伙)。经全体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合伙协议。

  第二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:

 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

  第【dì】三条 企业名称: (有【yǒu】限合伙)

  企业类型:有限合伙企业

  第四条 主要经营场所地点:

  第【dì】三章 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的姓名或名称、住所、出资方式、数额和缴付期限

  第五【wǔ】条【tiáo】 本【běn】企业合伙期限为至 年 月 日

  第六条 合伙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所、出资额、出资方式

  1、 ,住所(址【zhǐ】): ,证【zhèng】件名称【chēng】: ,证件号码:  ,出【chū】资额【é】: ,出资【zī】时【shí】间: ,出资方式: ,合伙人【rén】类【lèi】型: 。

  2、 ,住【zhù】所(址【zhǐ】): ,证件名【míng】称: ,证【zhèng】件号码:  ,出资额: ,出【chū】资时间: ,出资方式: ,合伙人【rén】类型: 。

  .

  .

  企业出资【zī】额合计: 。

  各合伙人的出资,于【yú】 年 月 日以前【qián】交齐。 逾期不交【jiāo】或未交齐的【de】,对【duì】应交未交金【jīn】额数【shù】计付银【yín】行利息并对其他【tā】合伙人【rén】承担违约【yuē】责任。

 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【wéi】企业共【gòng】有财产,在【zài】合伙企业清算前【qián】,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【de】财产【chǎn】,《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企业法》另有规【guī】定的除外【wài】。

  以非货币出资【zī】的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【gū】。普通【tōng】合【hé】伙人以【yǐ】劳务出资【zī】的,评估办法【fǎ】为

  以非货币【bì】出资的财【cái】产,依【yī】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【guī】定,需要办【bàn】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【de】,应当【dāng】依法办理。

  第四章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

 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、亏损分担按【àn】出【chū】资比例进行分【fèn】配分担【dān】。

  第八条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。

  第九条 合伙人退伙的,退伙人【rén】对给合伙企【qǐ】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【de】,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。普通【tōng】合伙人退伙【huǒ】的对【duì】基于其【qí】退伙【huǒ】前的原因发生的【de】有【yǒu】限合伙企业债务,承担【dān】无限连带责任。有限合伙人【rén】退伙的对【duì】基于【yú】其退【tuì】伙前的原因【yīn】发生的有限【xiàn】合伙【huǒ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债务【wù】,以其退【tuì】伙时【shí】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【dān】责任。

  第【dì】十条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偿还,合伙【huǒ】财产不足清偿时,普通合伙人承【chéng】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【rén】以其【qí】认缴【jiǎo】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【yè】债务承担责任【rèn】。

  第五章 入伙、退伙与转让

  第十一【yī】条 新合伙人入【rù】伙,应【yīng】当经全体合伙【huǒ】人一致同【tóng】意,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【huǒ】协【xié】议。

  新的普通【tōng】合伙人对入伙【huǒ】前【qián】合伙企业的债【zhài】务承担无限连带责【zé】任,新【xīn】的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对入伙【huǒ】前合伙企【qǐ】业的债务,以其【qí】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。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不【bú】得【dé】以劳务出资。

  第十二【èr】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【de】,合伙人可【kě】以【yǐ】退伙【huǒ】:

  (一)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;

  (二)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;

  (三)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;

  (四)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。

  合伙协【xié】议未约定合伙【huǒ】期限的,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【qǐ】业【yè】事务【wù】执行【háng】造【zào】成不利影响【xiǎng】的情【qíng】况下【xià】,可以退伙,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。

  第【dì】十三条 在合伙【huǒ】企业存续【xù】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【de】,合伙人当然退伙【huǒ】:

  (一)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;

  (二)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;

  (三【sān】)作【zuò】为合伙人的【de】法人或者其他组【zǔ】织依法被吊销营【yíng】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,或者【zhě】被宣告破【pò】产;

  (四)法律规【guī】定或者合【hé】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【bì】须具有相关【guān】资【zī】格而丧【sàng】失该资格;

  (五)合伙人在合伙企业【yè】中的【de】全部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份额被人民法【fǎ】院强制执行。

  普通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被【bèi】依法【fǎ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【rén】的【de】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依法转【zhuǎn】为【wéi】有限合伙人,其【qí】他【tā】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未能一致同【tóng】意的【de】,该无民【mín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【mín】事行为能【néng】力的合伙【huǒ】人退伙。退伙事【shì】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。

  第十四条 有【yǒu】下列【liè】情形之一的【de】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【tóng】意,可以【yǐ】决议将其除名:

  (一)未履行出资义务;

  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;

  (三)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;

  (四)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。

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【dāng】书面通知被除名人。被除【chú】名人接到除【chú】名通知之日,除名生效【xiào】,被除名人退伙。被【bèi】除【chú】名人对除名决【jué】议有异议【yì】的【de】,可以自接到除名通【tōng】知之日起三【sān】十日内,向人【rén】民法院起【qǐ】诉。

  第十五条 退伙的结算:

  (一)合伙人退伙【huǒ】,其他合伙【huǒ】人应当与该【gāi】退伙人按照退伙时【shí】的【de】合伙企业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状况进行结算,退还退伙人【rén】的财产【chǎn】份额【é】。退伙人对【duì】给合伙【huǒ】企业【yè】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【zé】任的,相应扣减其应当【dāng】赔偿的数额。

  (二)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【qǐ】业事【shì】务的,待该事务了结【jié】后【hòu】进行结【jié】算。

  (三)退【tuì】伙人在【zài】合伙企业中财产【chǎn】份额的退【tuì】还【hái】办法,由全体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【jué】定,可以退还货币,也可以退【tuì】还实物【wù】。

  (四)普【pǔ】通【tōng】退伙【huǒ】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【yīn】发生【shēng】的合伙企业债务,承担无限连带【dài】责【zé】任,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以其【qí】认缴的出【chū】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。

  (五)合伙【huǒ】人退伙时,合伙企业财产【chǎn】少于合伙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债务的,退【tuì】伙人应当依照《合伙【huǒ】企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【dìng】分担【dān】亏损。

  (六)普通合【hé】伙人死亡或者【zhě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,对该合伙【huǒ】人在合伙企【qǐ】业中的【de】财【cái】产份额由享有合法【fǎ】继承权的继承人继【jì】承,从继承开始之日起【qǐ】,取得该【gāi】合伙企业【yè】的合【hé】伙人资【zī】格。如【rú】合伙人的【de】继承人为无民事【shì】行为【wéi】能力人【rén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【rén】经【jīng】其他合伙人【rén】同意可转【zhuǎn】为【wéi】有限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,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,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【xié】议约【yuē】定合伙人必须具有【yǒu】相【xiàng】关【guān】资格,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【gé】的,合伙企业也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【bèi】继承合伙人的【de】财【cái】产份额。

  (七)作为有限合伙人的【de】自然人【rén】死亡、被依法【fǎ】宣告死【sǐ】亡或者作为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【zhī】终止【zhǐ】时,其【qí】继承人【rén】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【yǐ】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【zài】有限合伙【huǒ】企业【yè】中的资格。

  第十六条 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

  (一)普通【tōng】合伙人【rén】向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以外的人【rén】转让【ràng】其【qí】在【zài】合伙【huǒ】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,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【tóng】意【yì】,在同等条件下【xià】,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【gòu】买权;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【rén】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【yǒu】限合【hé】伙企业中的财产【chǎn】份额,但应当【dāng】提前三十日【rì】通知其【qí】他合伙人。

  (二)合伙【huǒ】人以外【wài】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【qǐ】业中的财产份额【é】的【de】,按入伙对待,否【fǒu】则以退伙对【duì】待转让【ràng】人,受让合伙人【rén】经修【xiū】改合【hé】伙协议即成为【wéi】合【hé】伙企【qǐ】业的合伙人。

  (三)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【qǐ】业中【zhōng】的【de】全【quán】部或【huò】部分财产份额时,应【yīng】当书面【miàn】通知【zhī】其他【tā】合伙人。如转让后合伙人【rén】达【dá】不到【dào】法定最低人数的,合伙企业应当解散。

  (四【sì】)有限合伙人【rén】可以将其在【zài】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,但必须经全体合【hé】伙人一致同意【yì】。

 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

  第十七条 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【rén】不执行合【hé】伙【huǒ】事务【wù】,对外不具有代表权。有限合【hé】伙企业由普【pǔ】通合伙人执行【háng】合伙事务【wù】。

  第【dì】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【zhì】同意委托【tuō】普【pǔ】通【tōng】合伙人【rén】 为【wéi】执【zhí】行【háng】事务合伙【huǒ】人,对外代表合伙企业,执行合伙事务,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。

  第十九条 不【bú】执【zhí】行合伙事【shì】务的合伙人有权监【jiān】督执【zhí】行事务合【hé】伙人执行合【hé】伙事务的情况。合伙人分别执行【háng】合【hé】伙事务的,执行事务合伙人【rén】可以对其他合【hé】伙人执行的【de】事务提出异议。提出异议时,应【yīng】当暂停【tíng】该项事务的【de】执【zhí】行。

  第【dì】二十条 执行事务合【hé】伙人【rén】应当定期向其【qí】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【yǐ】及合【hé】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,其执行【háng】合伙事务【wù】所产生【shēng】的收益归【guī】合伙企业,所【suǒ】产生【shēng】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承担。

 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【de】合伙人不按【àn】照合伙协议或【huò】者全【quán】体合伙【huǒ】人的决定执行事【shì】务【wù】的,其他【tā】合伙人可以决【jué】定撤销该委【wěi】托,给合伙企业【yè】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偿责任。被撤销委【wěi】托的【de】执行【háng】合伙事务的合伙【huǒ】人【rén】应当自撤【chè】销之日起停止【zhǐ】执行合伙事务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【zhì】同【tóng】意重新委托执行【háng】合伙【huǒ】事【shì】务的合【hé】伙人。

  第二十二条【tiáo】 合伙人对合【hé】伙企业有关事项【xiàng】作【zuò】出决议,按照实缴【jiǎo】的出【chū】资比例表决【jué】,并经三分【fèn】之【zhī】二以上表决权通过【guò】。但对《合伙企业【yè】法》第31条所列的六【liù】种情【qíng】形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
 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转变程序

  第二十【shí】三条 普通合【hé】伙人转【zhuǎn】变为【wéi】有限合伙【huǒ】人,或【huò】者有限合【hé】伙人转变【biàn】为普通合伙人,应当经全体【tǐ】合伙人一致同【tóng】意。

  第二【èr】十四【sì】条 有【yǒu】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,对其作为【wéi】有限【xiàn】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【zhài】务承担【dān】无限连带【dài】责【zé】任。

  第二十五条 普【pǔ】通合伙【huǒ】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【de】,对其作为普通合伙【huǒ】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【de】债【zhài】务承担无限连【lián】带责任。

  第二十六条【tiáo】 如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【hé】伙人的【de】,应【yīng】当解散【sàn】;有【yǒu】限合【hé】伙企业仅剩普【pǔ】通合伙人的,转为普通合【hé】伙企业。

 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

  第【dì】二十七条 合【hé】伙人之间如发【fā】生纠【jiū】纷,应【yīng】共同协商,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【yè】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。如协商不成,可以【yǐ】诉诸法院【yuàn】。

 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

 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解散:

  (一)合伙期限届满,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;

  (二)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;

  (三)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;

  (四)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;

  (五)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;

  (六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
 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。

 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,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。

  (一【yī】)清【qīng】算人由全【quán】体合伙人担任;如不能【néng】由全【quán】体合伙人担【dān】任的【de】,经全体合伙人【rén】过半数【shù】同意,可【kě】以自合伙企【qǐ】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【yī】个或数个合伙人【rén】,或者委托第三人,担任清算【suàn】人【rén】。

  (二)清算人【rén】自【zì】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【zhī】债权人【rén】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【rén】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自接【jiē】到通知书之【zhī】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【jiē】到通知书的自公【gōng】告之日起【qǐ】四十五【wǔ】日【rì】内【nèi】,向清算人申报债权【quán】。债权人申报【bào】债权【quán】,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【guān】事项,并提【tí】供证明材料。清算人应当对【duì】债权进【jìn】行登记。清算【suàn】期间,合伙企业存续,只【zhī】能依法【fǎ】开展与清【qīng】算【suàn】有关的【de】经营活动。

  (三)清算结【jié】束,清算【suàn】人应当编制【zhì】清算【suàn】报【bào】告,经全【quán】体合伙人【rén】签名、盖章后,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【jì】机关报送清算报告,申请办理合伙【huǒ】企业注销【xiāo】登记。

  第十章 违约责任

  第三十条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【hé】伙企【qǐ】业造成损失的,应【yīng】进行【háng】赔【péi】偿【cháng】。

  第三十一【yī】条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【nà】或未缴【jiǎo】足【zú】出【chū】资的,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【chéng】的损失。

  第三十二【èr】条【tiáo】 合【hé】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【ràng】其财【cái】产份额的【de】,如果其他合伙【huǒ】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【hé】伙人,可按退伙处理,转让【ràng】人应【yīng】赔【péi】偿其他合伙【huǒ】人因此【cǐ】而造成的【de】损失。

 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【rén】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【yè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【zhì】的,其行为无【wú】效,或者作为退伙处理【lǐ】;由此给其他合伙【huǒ】人和【hé】善【shàn】意【yì】第三人【rén】造成损失的【de】,承担赔【péi】偿责任。

  第【dì】三十四条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【běn】协【xié】议、或【huò】因【yīn】重大过【guò】失或【huò】违反《合伙企业法》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【de】,应当【dāng】对其他合伙人【rén】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

  第三十五【wǔ】条 经全体合【hé】伙人一致同意,合伙人【rén】可【kě】以同本合伙企业进【jìn】行交易【yì】。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【qǐ】业利益的活动【dòng】。

  第三十【shí】六条 本协议如【rú】有未尽事宜,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【tóng】意补充【chōng】或修改。补充和【hé】修改的内容与本协【xié】议有冲【chōng】突的【de】,以补充【chōng】或【huò】修改后的内容【róng】为准。

  第【dì】三十七条 本协议【yì】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、法【fǎ】规为准。本合伙协议经【jīng】全体【tǐ】合伙人签名、盖章后生效。

  第三十【shí】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【yī】式 份,全【quán】体合伙人各【gè】执一份,送登记机【jī】关存【cún】档一份。

  以【yǐ】下无正文,为【wéi】 (有限【xiàn】合【hé】伙)合伙协议全体【tǐ】合伙人签字页。

  本页无正文,为 (有限合伙【huǒ】)合【hé】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【qiān】字【zì】页【yè】。

  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):

  普通合伙人: :

  有【yǒu】限合伙【huǒ】人: : :

  : :

  年 月 日

  (注:参照《国民【mín】经济行业【yè】分类标准》具体填写。合【hé】伙经【jīng】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,以企业登【dēng】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【fàn】、核准登记【jì】的【de】为准。合伙经营范围变更【gèng】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【guān】办理变更【gèng】登【dēng】记。)

  (按合伙人约定,长期或一个具体日期)

  (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)

  (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)

  以下按合伙人数量续写

  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后在该条款中载明)

  (注:合伙人为自然人【rén】的应【yīng】签名,为法人、其【qí】他组织的应加盖【gài】公章)

  姓名或名称请按实际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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